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682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于2023年8月4日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改建使用II类射线装置(血管造影机)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工作组由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建设单位)、深圳市瑞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深圳市瑞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2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了现场勘查,听取了建设单位的情况介绍,审阅了《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改建使用II类射线装置(血管造影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报告编号:RDYS2023120001),核实了有关材料,经讨论、审议,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齐全,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验收工作组一致同意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现拟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8月21日-2023年9月15日
附件一: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改建使用II类射线装置(血管造影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附件二: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改建使用II类射线装置(血管造影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