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空气净化器产品逐步进入普通家庭,成为日常生活电器。目前,《GB 4706.4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 21551.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和《GB/T 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等国家标准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空气净化器产品逐步进入普通家庭,成为日常生活电器。目前,《GB 4706.4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 21551.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和《GB/T 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等国家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品的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卫生安全性、洁净空气量(固态污染物)、净化效能(固态污染物)、噪声等技术要求,但对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等未做强制性规定。部分企业利用标准漏洞,不能如实地宣传产品性能,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为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了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从本市生产和流通领域采集20批次样品,依据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622-2012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对产品的适用面积、待机功率、能效比及能效等级进行了检测和评估。
一、监测情况
1.适用面积
适用面积是指空气净化器适合使用的*大室内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是由稳定状态下的数学模型来决定的,通过计算基于一个连续稳定状态下,在确定了空气交换速率、自然衰减速率、室内高度的前提下,以去除80%的颗粒物的*低洁净空气量(CADR)计算得出。
本次风险监测20批次样品中,7批次未标称适用面积,说明企业不能确定其生产的产品的实际适用面积,消费者无法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产品;9批次样品的实测值未达到其标称的适用面积。空气净化器的适用面积大小和其对颗粒物的去除能力(即洁净空气量)密切相关,是国际上通用的空气净化器的基本规格和性能指标,是产品定价的基础指标,也是选购和使用空气净化器的首要参考指标,企业应当在产品标识标注中如实标明。
2.待机功率、能效比和能效等级
空气净化器的待机功率、能效比和能效等级都是评价其性能优劣的主要指标,也是消费者选购产品时考虑的主要指标。待机功率是指空气净化器接通电源,等待启动工作指令(按键、遥控等)期间的功率消耗,单位为瓦(W)。能效比是指空气净化器产生的洁净空气量与输入功率的比值,又称能效比,单位为立方米每瓦时[m3/(W·h)]。能源效率等级是表示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高低差别的一种分级方法,依据空气净化器能效比的大小确定分为1、2、3、4、5五个等级,1级表示能源效率*高。
本次风险监测20批次样中, 4批次产品未达到的待机功率≤2.0W的要求,2批次未达到能效比≥2.50m3/(w·h)的要求。6批次达到1级能效,2批次达到2级能效,2批次达到3级能效,4批次达到4级能效,1批次达到5级能效,5批次能效等级低于5级。空气净化器一般长期连续使用,能源效率高的产品,能够降低使用成本,而且更加节能环保。
二、结果处置
1.我局已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如实标识和规范宣传适用面积,严格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622-2012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诚信经营,保证产品质量。
2.我局已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地方标准的宣贯,帮助企业加快执行地方标准。
3.我局已将风险监测结果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加快国家标准的修订,尽快将适用面积、能源效率、污染物去除能力等指标纳入标准规范。
三、质量提示
我局建议消费者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尽量在大型商场、电器商店、品牌专卖店和主流电子商务网站等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在购买时,可以要求销售者提供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查验实测适用面积或洁净空气量(CADR)。对于未标称适用面积的空气净化器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计算,公式为:适用面积=CADR×0.1。